检察改革“三忌”
在“确保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司法体制改革热潮中,全国检察机关以办案组织司法化和办案方式司法化为出发点,以期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检察机制。 因检察机关同时兼具司法和行政双重属性,检察权运行也需要兼顾检察一体和检察独立的原则,避免改革走入歧途。但就目前改革试点来看,突出存在三方面问题: 一是“检察官法官化”。在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和办案方式司法化改革的口号下,目前改革的共同点都主张在检察机关内部引入审判机关的合议制办案模式和工作机制。从检察制度原理上讲,检察官与法官虽同为司法官,但在法治角色和功能上却存在重大差异。检察权的运作原理与审判权不同,承办检察官有服从上级检察首长指令之义务。因此,检察机关的办案模式与工作方式只能采用独任制,而不宜盲目引入法院的合议制工作机制。 二是“检察官手足化”。错误理解和定位检察长负责制,将检察长负责制与检察官独任制对立起来,排斥、否定检察官独任制,抹杀了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的主体地位,是不符合检察权运作的基本规律与原理的。事实上,检察长负责制与检察官独任制是检察体制内并行不悖的两套权力运行机制,检察官的办案决定权来自法律的直接赋予,而非检察长的授予,我国检察改革的基本方向应当是“还权”而非“授权”。在明确检察官独任制的基础上,将定案权“还”给“承办检察官。 三是“检察官专门化”。面对犯罪形势发展专业化的趋势,匆忙成立各类专门化的办案机构,固定检察官的办案类型。这是将检察官的“专业化”误解为检察官的“专门化”,由此导致对检察改革方向和改革路径的错误选择。所谓检察官的专业化,指的是检察官在法律知识和法律(检察)业务上的专业化。解决检察官特定行业知识不足的缺陷,可设立检察事务官,招考特定行业领域人才作为检察官的专业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