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网络舆情分析与对策研究*
在社会转型与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民众的生活方式发生巨大变化。然而,因为某些旧的行为规范标准失去作用,但相对应的新的行为规范标准却未确立完善,从而导致民众在行为方式上产生迷失,也影响其心理结构的变化。一旦社会风险所带来的问题慢慢呈现在民众眼前,他们会变得焦虑不安,当这些情绪汇集网络,就会产生负面的社会情绪,随时都将会引发舆论。当网民在生活中遇到压力时,上网看看新闻,从众跟帖、吐槽、转帖甚至起哄,网络舆情就会在大数据技术所带来的集聚效应下迅速被催生传播[1]。
一、网络舆情概念与特点
目前,理论界对网络舆情尚无统一的概念。网络舆情根源于社会矛盾,但是社会矛盾不直接产生舆论,而是由于各种事件的刺激而产生的通过互联网传播的人们对于该事件的所有认知、态度、情感和行为倾向的集合[2]。而网络的虚拟性、匿名性、自由性等特征使得网络群体流动性、传播性、超时空性强,从而导致网络舆情具有突发性、直接性、随意性、隐蔽性、偏差性等特点。
二、政法网络舆情现状
本文对2007年以来网络舆情热门事件的共识度和政法机关认同度进行了调查分析,发现网络舆情的发源处主要集中在普通网民、体制内媒体间,并与政法机关执法能力与公信力变化而发生相应反应。其中,2009年上海钓鱼执法事件、躲猫猫等案的发生,导致网络舆情对政法机关在此中表现的认同度降到了最低值。此后,政法机关开始重视政务新媒体的发展,并在大数据技术的支持下,积极落实开展政务微博微信,建立官方发言渠道与信息互动平台。例如在新浪微博开通上,2015年9月30日止,各级政法机关已开通政务微博个,其中机构微博个,官员认证微博个,政法机关工作遭遇网民“围观”“吐槽”的被动局面已有所改观,但近年来网络舆情对政府认同度有仍有下滑。
三、网络舆情应对建议
(一)引导网络舆情信息,建立官方微平台
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政法机关可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并且应重视网络舆论大数据的收集,从大数据中仔细厘清,寻找真正有潜在价值的舆论数据,最终形成有参考意义的舆情信息。对于地方机构,还可参照中央国家机关的做法,以新华网、人民网等专业机构为平台,用购买服务的方法收集本地区相关的舆情信息,及时有效的引导网络舆论工作。
(二)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及时回应民众
正确引导网络舆论发展,加强政法机关人员队伍建设。舆论引导既不是简单、粗犷的删帖、强制关停网站,也不是全然讴功颂德,而应实事求是的就客观事实向广大民众及时说明事实真相,做到信息真实有效的传播,把谣言扼杀在摇篮中。在日常工作中,应注重舆情引导队伍的建设发展,积极吸收社会专业人士加入到引导网络舆情的工作中。比如,政法机关可以在科研院所、各高校、医院等单位里,吸纳各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舆情引导队伍,建立人员队伍数据库和科学完善的舆情突发应急工作机制。
(三)正确对待办理舆情案件,引入“公民调查”机制
政法机关应正确对待办理舆情案件,不仅仅只关注舆情,而且不能被舆情牵着鼻子走,及时有效的处理好舆情案件,才能应对社会关注的扬“正”去“负”。政法机关在处理突发事件和舆情危机时,可引入“公民调查”机制,让广大网民代表参与其中,增强政法机关工作的透明度、公正性。
(四)建立完善涉法、涉诉舆情应对与引导机制
首先,政法机关办案工作人员在处理案件中应关注网络舆情,同时要分析案件舆情风险。尤其对于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已经报道,引起较大反响的案件,应建立涉法、涉诉的舆情风险评估应对机制。
然后,在政法机关工作人员队伍中,应选任专业的舆情监测工作人员,通过专业知识和科学技术手段监测国内主流网站、微博等,使得政法机关能够实时了解、掌握相关的舆情信息。对于已掌握的舆情应及时准确的向相关部门预警,建立完善其舆情监测预警机制。
其次,当负面舆情产生后,不仅要及时掌握、积极应对,而且还应该科学引导舆情发展,建立、完善涉法、涉诉的舆情引导机制,有时会起到“四两拨千斤”的有效积极作用。
在社会转型与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民众的生活方式发生巨大变化。然而,因为某些旧的行为规范标准失去作用,但相对应的新的行为规范标准却未确立完善,从而导致民众在行为方式上产生迷失,也影响其心理结构的变化。一旦社会风险所带来的问题慢慢呈现在民众眼前,他们会变得焦虑不安,当这些情绪汇集网络,就会产生负面的社会情绪,随时都将会引发舆论。当网民在生活中遇到压力时,上网看看新闻,从众跟帖、吐槽、转帖甚至起哄,网络舆情就会在大数据技术所带来的集聚效应下迅速被催生传播[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