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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法政一词的使用特点

一、“法政”含义

“法”和“政”连在一起使用,即法政,多见于古籍当中。“法政”出现的部分古籍本身,包括内容的真伪以及成书的年代,都有较大争议,但在这争议当中,我发现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这些书都是古人所书写。这涉及到史料的真伪及其对史料真伪的看法问题。史料的真伪也是相对的,换种角度,便会有“横看成岭侧成峰”之观感。

“法政”由本是单音节词的“法”和“政”组合而成,这涉及到古代汉语的单复音词,对理解“法政”有帮助。古代汉语多以单音节词为主,而现代汉语的词汇以复音词为主。比如“妻子”一词,在现代汉语当中指丈夫的配偶,而在古汉语中却是指丈夫的配偶以及子女。按照王力的观点,古代单音词和现代复音词的对比,主要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换了完全不同的词,例如“与”变成“参加”,“师”变成“军队”;第二种情况是加上词尾词头,如“虎”变成“老虎”,“杯”变成“被子”;第三种情况是利用两个同义词作为词素,构成一个复音词,例如“儿”和“子”是同音词,合起来成为复音词“儿子”。不管是哪种情况,如果将“法”和“政”组成的“法政”,简单解释为法律和政令或者法律和政治,似乎都是不太慎重的做法。

“法”和“政”二字连用,最早见于《管子》的《明法解》:“法政独出于主,则天下服听;故威势分于臣,则令不行。法政出于臣,则民不听;故明主之治天下也,威势独在于主,而不与臣共,法政独制于主,而不从臣出;故明法曰:威不二错,政不二门。”这里的“法政”为法律和政令。除了法律和政令,在“法政而德不衰,故曰王也”中的“法政”意指五政与五法,五政者,“五行之政,明堂月令所施于四时者也。卢注云:五法,谓仁义礼智信。”

古汉语中有种复音词值得我们注意,就是“这种复音词是用两个单音的近义词或反义词作为词素组成的,其中一个词的词素的本来意义成为这个复音词的意义,例如:今有一人,入人园圃,窃其桃李(墨子·非攻上)。(种树的地方叫园,种菜的叫圃。这裹只‘园’起作用,‘圃’字无义。)”法政一词也存在这样的情形。“故为之立君上之执以临之,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这里的“法正”即为“法政”,“法正,犹法政也”。而这里的礼义、法政和刑罚因是并列词义,法政应为制度之意,而不是法律,也不是法律与政令的意思,因为若在释义中再有法律的义项,那么显然会与并列的刑罚有重复,况且在古代法律与战争密切关联的情况下,刑罚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法律。在这里偏废了政所持的含义。

总之,在古人的观念中,“法政”的含义是多元化的,既有政治与法律的意思,也有偏向其中一方的意思,更有因其各自独立的特殊的意义而生的意义。

二、清末“法政”话语的使用特点

清末在“法政”话语的使用上,与历朝有所有不同。

首先“法政”词义比较单一,特别是在法学教育领域内使用,通常只是法律与政治合称。在学制安排上“查奏定章程,……法政科原分法律、政治两门,先拟全设。”因为当时“法政”多为政治法律的简称,而“政法”也有这样的作用,所以当时也多处使用“政法”来表达“法政”的意思,即法律和政治。《奏定学堂章程》中有关法律一科称为“政法科”,“政法科”下设“政治门”和“法律门”。清政府在旨在阐释《奏定学堂章程》要义的说明书《学务纲要》中,也有暗示政法即是政治法律:“近来少年燥妄之徒,凡有妄谈民权自由种种悖谬者,皆由并不知西学西政为何事,亦并未多见西书。耳事臆揣,腾为谬说。其病由不讲西国科学而好谈西国政治法律起。盖科学皆有实艺,政法易涉空谈,崇实戒虚,最为防患正俗要领。”这可谓是代表了官方的看法。“今兹法政学堂之设,盖欲就一般人民养成其有法律之人格及政治能力,而为立宪之预备,使知夫权利、义务为何物,立宪国民之资格具备,而后国家乃可臻于完全独立之地位。”这其中的“法政”被拆解成“法律之人格与政治之能力”;《丁未年法政学报发刊词》:“本报为输入法政思想而设。……全国人民无政治思想,则不足为立宪国。以法理言之,则人民为国家之分子,负绝对服从之义务。有守法奉公之国民,而后可以为法治国。苟不备法律思想,而事事行上之督责,则阳奉阴违,虽条教号令,日出万言,而仍不足以成法治国。”这是当时舆论或者说学人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