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政法论坛》2020年第2期要目
《政法论坛》2020年第2期要目
欺诈的民法规制
许德风 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欺诈是常见的社会现象。欺诈行为会侵犯他人的意志自由,破坏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信任关系,应以法律加以规制,而民法是其中的重要环节。就欺诈的构成要件而言,应充分认识到欺诈恶意可导致其他构成要件的放宽:在因受欺诈而撤销意思表示时,一般不要求欺诈内容的实质性;欺诈恶意还可以导致因果关系认定上的放宽。就欺诈的法律效果而言,现行法以恢复原状为目标的安排,难以充分实现法益保护和行为预防的目标,应予改进,强化欺诈撤销后受欺诈人的救济措施,并综合运用返还、侵权和违约赔偿等制度,惩罚欺诈行为。
关键词:欺诈 实质性 合同撤销 缔约过失 欺诈侵权 恶意抗辩
公共利益观的当代法治意蕴及其实现路径
高志宏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摘要:在我国社会转型期,利益观呈现出纷繁交织、复杂多样的现实图景,存在多种错误的认识倾向。树立科学公共利益观是化解利益冲突的观念先导,是构建公共利益法律制度的思想基础。科学公共利益观倡导不同利益的多元共生,主张公共利益与其他利益保持适度张力。公共利益的独立推动了法律本位的演进,公共利益通常是法律保留事项,科学公共利益观亦有了特殊的法治意蕴。公共利益的规范化、类型化、层次化和体系化是完善我国公共利益立法的应有之义。行政决策应以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应更加注重市场机制和非营利性组织机制的作用,严格遵循价值位阶原则、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等法治原则。我国公共利益司法保护机制虽已基本确立,但仍应进一步拓展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范围,拓宽公益诉讼受案范围,扩展公益诉讼裁决效力,强化公益诉讼责任衔接。
关键词:公共利益观 法律保留 价值位阶原则 公益诉讼
合宪性审查从制度到机制:合目的性、范围及主体
魏健馨 天津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国家机构改革的诸项重要内容中,合宪性审查工作要实现从制度到机制实质性推进的意向明显,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更名为标志。其核心要义集中在宪法实施与宪法监督领域,意味着合宪性审查从制度到机制的实质性推进。新时代新格局背景下的合宪性审查工作,要避免陷入以往“有制度、无机制”的误区。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是以合宪性审查的“合目的性”作为观念基础,充分展现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以保持法律规则体系的内在协调。以广义的规范性文件作为审查范围,凡是能够作为司法裁判依据的,并对当事人的权利配置产生影响的规则,都应纳入合宪性审查的视野。形成合宪性审查工作的一体化程序规则,以使每一主体的相关工作职能有效衔接。
关键词:合宪性审查 合目的性 法律草案 司法解释 宪法解释
论视为作者原则——以中美两起著作权纠纷案为视角
樊宇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摘要:1986年在美国发生的“美国的第三世界”版权纠纷案和1995年发生在我国的十世班禅大师灵塔案的涉案作品,均为雕塑作品,均是在委托关系下创作完成的,美国初审法院和中国二审法院均将委托关系认定为雇佣关系,并且均适用了视为作者原则。但中美两案的最终结局却大相径庭。1989年美国最高法院在此案终审中申明,委托关系不是雇佣关系,委托作品不是雇佣作品,不适用视为作者原则,遂做出维持二审判决的终审判决,在美国持续了百年之久的委托作品与雇佣作品之争,从此尘埃落定。此终审判决对于移植视为作者原则后深受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雇佣作品)之争困扰的我国法院和正在进行中的著作权法的修订,均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和参考价值。
关键词:雇佣作品原则 视为作者原则 职务作品 法人作品
犯罪构成的性质:事实认识方法抑或规范解释模型
李山河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摘要:犯罪构成性质问题是犯罪构成理论的基础性和方向性问题。从事实与规范关系视角考察,目前世界范围内对犯罪构成性质的定位有案件事实认识方法与规范解释模型两种。从应然的立场,基于事实与规范关系的法理、犯罪构成理论的目标以及犯罪构成的实际内容等方面的考量,应将犯罪构成性质定位于刑案事实认识的方法而非法律规范解释的模型。这一犯罪构成性质的新定位有着法教义学的重大意义,体现在这一新定位能够深刻体现犯罪构成的本真、合理择定犯罪论体系建构完善的方向和路径、有效推进犯罪认定的司法实践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