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式法律教育下法治意识的培养研究
法治是一国现代化的必然选择,大学法学教育历来在西方国家被视为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法学教育一度被打上“政法”标签,将法学当做是“专政学说”的附属理论。改革开放以后,法学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登堂入室,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一个主要领域。中国法学教育取得了巨大进步,法学教育的规模不断发展。在法治建设和法学教育的逻辑关系上,我国政府发表的首个法治建设白皮书中,法学教育被列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这明确了法学教育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认为法学教育基本功能包括以下方面:一是通过对社会的意识形态和公共文化的影响,在社会民主法治观念和民主法治思想的形成和发展中,对国家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完善作用;二是法律专门人才的培养。① 肖金明:“中国法治的曲折进程与完整内涵——阅读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当代法学》2008 第6期。 因为法治意识是法治的重要内容,也是法治的终极价值追求,因此,意识形态和公共文化的影响可谓是法学教育的终极使命追求。也即,法学教育不仅仅是单纯地传授法律知识,而是全面的法律意识培养,达到提高法律素养,增强法律意识,培养现代法律精神的目标。② 孙六平、鲁宽民:“大学生法制教育模式实践及探索”,《中国大学生就业》,2012年第8期。 法治意识是一个民主国家的国民应该具有的先进意识形态,当代大学生是未来法治建设的接班人和维护者,其法治意识的培养对我国的法治建设的持续性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随着法学教育大发展,法学教育方法也逐渐得到丰富。诊所式法律教育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被移植到国内的。作为一种舶来品和一种新型的法学教育模式,在中国蓬勃发展,展现出巨大的生命力。诊所式法律教育从一发端起就被赋予了法治意识追求的责任。因此,诊所式法律教育也可以作为我国法学教育之法治意识使命追求的重要选择。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兴起与移植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兴起与发展
教学模式是在一定的教学思想和教学理论指导下建立起来的较为稳定的教学活动结构框架和活动程序。诊所法律教育作为一种新型的教学模式,早期研究诊所教育的学者将其译作“临床式法学教育”,顾名思义,实际上就是仿效医学院诊所教育而产生的,当法学教育引入这种教学方法时,法学院借用了“诊所”的名称,产生了“法律诊所”这一法学领域特有的名称。①徐苗、王绪权:“诊所法律教育: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之救赎”,《中国大学生就业》2012 第8期。
诊所式法律教育兴起于美国,在 20世纪初,学徒制衰落后,受到法律现实主义者的推动,美国极力主张学生必须把学习法律作为实现目的的手段而不是本身,法律诊所在 20世纪20年代被引入大学。20世纪60年代的热潮,为诊所教师质疑法律救济不正义和不平等的潜力打开了大门。由于诊所式法律教学教会了学生质疑法律的公平和现存的权力分配,所以其一开始就被赋予强烈的社会正义的使命。
1989年受美国律师协会委托而制作的著名的《麦考利特报告》,列举十种一般的技能外,②这些技能包括:(1))解决问题;(2)法律分析;(3)法律研究;(4)事实调查;(5)沟通;(6) 咨询;(7)谈判;(8)诉讼和替代性争议解决程序;(9)组织和管理法律工作;(10)意识到并解决道德困境。参见 MacCrate Report.《麦考利特报告》还发出了以下对指导职业价值观的呼吁:提供称职的代理服务的价值;努力促进正义、公平和道德的价值;维护和努力改善该行业的价值;自身职业发展的价值。
可以说《麦考利特报告》擂响了发展一种致力于把法科学生培养成社会内部正义媒介的诊所式教学的战鼓。这种“正义向导的诊所”可谓是一种独特的教法。这种教法接纳了麦考利特的质疑,通过承认学生“对权力的解构,对特权的鉴别以及在法律授予优势的方式上承担责任”,讲授“正义、公平和道德”。因此,法律诊所成为美国法律文化民主化战场。③Pamela N.Phan:“诊所式法律教育在中国:法制意识与社会正义使命之追求”,载李敖, Pamela N.Phan 主编:《实践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经验》,法律出版社 2005年版。
(二)我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移植与本土化
随着法学教育的国际交流,诊所法律教育迅速对外传播。在欧洲、非洲、亚洲、南美洲等一些国家的法学院中,诊所式法律教育开始生根发芽。① 王彦辉:“‘法律诊所教育’对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的启示”,《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10 第4期。 诊所式法律教育一经提出便在我国受到了广泛的关注,诊所式法律教育进入我国始于 2000年秋,在福特基金会的支持下,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复旦大学和华东政法学院等国内 7 所高等院校相继开设法律诊所课程,拉开了诊所法律教育模式中国移植的序幕。随着上海交通大学在2012年成为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会员,在我国共有 145 所高校法学院开设了法律诊所项目。② 徐苗、王绪权:“诊所法律教育: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之救赎”,《中国大学生就业》2012 第8期。